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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挪用公款、贪污案)_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乡检公诉刑诉〔2019〕480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3221966********,湖南省湘乡市人,汉族,大专文化,原湘乡市**体育局**股长,住湘乡市**市场**栋**房。因涉嫌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于2019年10月12日被湘乡市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1月22日被湘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2019年11月29日被湘乡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湘乡市监察委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挪用公款罪

被告人孙某某在担任原湘乡市**体育局(以下简称“原市**局”)**股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收取该局2016年广播电视直播卫星**(以下简称“**”)项目群众自筹资金和2017年度体育馆门面租金后,挪用其中的人民币654100元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具体事实如下:

(1)利用职务便利,违规收取2016年“**”项目群众自筹资金1159500元,并挪用其中的634100元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

2016年6月起,原市**局负责在湘乡市组织实施“**”工程。“**”设备根据湖南省的安排统一从四川**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采购,每台设备单价293元。资金来源由各级政府补贴和受益群众自行出资组成,其中受益群众自行出资100元/台。2016年7月18日,原市**局向各乡镇文体站下发通知,要求各乡镇将收取的群众自筹资金统一解款到张某某(时任原市**局**出纳)邮政储蓄账户内,再凭银行回单、“**”用户登记表到**开具湖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结算收据和发货通知书。

“**”项目于2016年12月验收竣工,各乡镇安装“**”设备共29000台,各乡镇文化站陆续上交的“**”项目群众自筹资金共2900000元。其中,由被告人孙某某收取群众自筹资金有人民币1159500元。2016年6月份至2016年12月份,被告人孙某某将其收取的“**”项目群众自筹资金中的500000元分多次转账给张某某,余款634100元则被其挪用,用于支付购房款、购买家电、偿还债务、资金周转等个人支出。

被告人孙某某于2017年10月27日、2017年12月22日、2018年9月7日分别归还了被其挪用的“**”项目资金160000元、198400元、105700元至湘乡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2)利用职务便利,收取该局2017年度体育馆门面租金140000元后,将其中120000元用于归还“**”项目挪用的公款,20000元用于个人支出,超过三个月未还。

2017年,原市**局将湘乡市体育馆的5个门面分别出租给龙某某、刘某某、钱某某等5人,并签订了租赁合同。2017年下半年,罗某某(湘乡市原市**局**股长)根据局领导安排,经手收取了湘乡市体育馆门面承租人龙某某、刘某某等4人所交的2017年度门面租金121025元。2017年11月19日,罗某某通过其个人在湖南省湘乡市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农商行”)的账户转账120000元至孙某某在农商行账户中。2017年12月22日,孙某某将120000元用于缴纳之前其本人挪用的“**”工程项目(自筹)资金。

2018年2月前,孙某某经手收取了钱某某2017年度门面租金20000元,孙某某在收取这20000元后并没有将该笔资金入账,而是将该笔资金用于春节期间其个人及家庭支出。

2018年7月23日,孙某某主动向原市**局主要负责人交代了其收取前述门面租金未及时入账的问题。2018年7月30日,孙某某向他人借款筹集资金,将其挪用的门面租金补缴至湘乡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二、贪污罪

被告人孙某某在担任原市**局**股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侵吞2016年“**”工程项目(自筹)资金和该工程2017年度售后维修服务费共计人民币79920元。具体事实如下:

(1)利用职务便利,侵吞“**”项目群众自筹资金中的25400元。

被告人孙某某在“**”项目中,直接经手收取群众自筹资金1159500元后,未将其中的25400元记载在相关的财务账目上,而是非法据为己有;2018年9月,被告人孙某某因涉嫌违纪被免去**股长职务,在办理工作交接时,其只在财务移交表上记载尚有壶天镇上交的170000元群众项目自筹资金没有入账,对该25400元予以隐瞒,未在移交表上记载。

(2)利用职务便利,侵吞 “**”项目2017年度售后维修服务费54520元。

2016年度“**”项目29000台设备安装完毕后,根据设备采购合同的约定,2017年7月13日、12月12日,**公司分两次将2017年度设备售后维修服务费共计72500元转账支付到了广盛公司账户中。广盛公司在收到**公司转来的设备售后维修服务费后,将应付给原市**局(乡镇文化站)的58000元设备售后维修服务费,在扣除开具税票应付的税款后,余下的54520元由郑胜(湘乡市**体育局工作人员,广盛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某某之子)于2017年12月21日通过银行转账至被告人孙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6228 4811 1091 4616 210)账户。

被告人孙某某在收到该笔资金后,未开具收款凭据,也未及时缴入财政专户,而是将该笔资金非法据为己有,并于2017年12月22日,将其中54000元取现,用于补缴之前挪用的“**”项目群众自筹资金至湘乡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并将余下的520元用于个人支出。2018年9月,被告人孙某某因涉嫌违纪接受调查被免去**股长职务,在办理工作交接时,未就该笔资金向领导和有关人员报告,在财务移交表上也未体现该笔资金。

被告人孙某某在留置期间,主动交代了湘乡市监察委员会尚未掌握的其侵吞“**”项目2017年度售后维修服务费54520元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张某某、李艺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在担任湘乡市文旅广体局**股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乡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熊楚文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被羁押于湘乡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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