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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持有、使用假币案)_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二部刑诉〔2020〕252号

被告人孙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122198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住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2011年7月21日,因犯持有假币罪被辽宁省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22000元。因涉嫌持有、使用假币罪,于2020年3月30日被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11日被本院依法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持有、使用假币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2日,被告人孙某某在淄博市张店区**镇**路**村小区门口,利用贩卖花生的机会,趁买主不备,用假币调换邹某某等六人的真币600元,后被查获,并扣押壹佰圆面额人民币38张、拾圆面额人民币27张,共计面额4070元。经中国人民银行淄博市中心支行鉴定,上述人民币均为假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在案的假币;2.书证:刑事判决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邹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货币真伪鉴定书;6.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持有、使用假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满毅

2020年6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孙某某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涉案假币壹佰圆面额38张、拾圆面额27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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