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凉检一部刑诉〔2020〕230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301196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镇**村**组**号,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5月8日被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孙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至8月,被告人孙某某承包了武威**项目5#、9#楼的给排水、采暖、室外雨水管安装工程,2019年7月,工程部分完工并进行结算后,孙某某拒不支付务工人员张某甲、张某乙、王某甲、王某乙、蔡某甲、张某丙、蔡某乙等7名劳动者2019年4月至2019年8月5个月期间的工资,共计71710元。2019年12月31日,经武威市凉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支付,孙某某仍逃避拒不支付。案发后,于2020年5月8日,孙某某将拖欠的7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71710元全部结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务工人员证明材料、工资表、限期整改指令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证人证言;5.被告人户籍信息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有能力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而拒不支付,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且逃匿,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孙某某已支付拖欠的劳动者工资,自愿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综合案件事实与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某十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田明
2020年7月8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被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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