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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一刑诉〔2019〕195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301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镇**村**组**号,现住海南省澄迈县**镇**假日**房。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乐东黎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3日被乐东黎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2月2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东黎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28日至2018年9月,被告人孙某某雇请张某某、刘某某对乐东黎族自治县****新区****房、*****房的房屋进行贴瓷砖、抹灰、砌墙防水的装修工作,完工后,孙某某拒不支付张某某、刘某某报酬,并多次拒接张某某、刘某某电话。随后,被害人张某某、刘某某申请乐东黎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局和社会保障局进行调解。乐东黎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局和社会保障局于2019年10月17日向孙某某下发劳动保障监察限期责令改正指令书,责令孙某某于2019年10月21日前,全额支付所拖欠张某某、刘某某工人工资,合计人民币28000元,但孙某某仍然未支付,后乐东黎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局和社会保障局将孙某某的违法线索向公安机关移送。

2019年12月9日,被告人孙某某全额支付被害人张某某、刘某某的工钱人民币28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资料、抓获经过、劳动保障涉嫌犯罪移送书、劳动保障涉嫌犯罪移送表、涉嫌犯罪案件调查报告、立案审批表、劳动保障监察多人投诉登记表、刘某某委托书、拖欠农民工工资表、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欠条、装修合同书、邮政储蓄银行绿卡通交易明细、微信转账截图、短信截图、通话记录截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责令改正指令书(存根)、乐人社监令字第4号、乐人社监令字第12号、劳动保障监察告知书、转账凭证、收据、谅解书;

2.证人韦某甲、韦某乙的证言及证人韦某甲、韦某乙的辨认笔录;

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与辨认笔录;

4.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及辨认笔录;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照片方位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劳动报酬后,仍然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被害人的劳动报酬28000元人民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被抓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共计28000元人民币,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酌情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孙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马神标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海南省澄迈县**镇**假日**房;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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