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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阳检一部刑诉〔2020〕Z90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105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街**号**。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经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批准,于2020年5月20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因涉嫌犯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逮捕。于2020年7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孙某某于2018年12月26日分包了由**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承建的惠阳区****土建工程,并由查某某带领18名工人进行施工,工程于2019年3月完工。被告人孙某某于2019年1月30日支付了被害人查某某等工人工资14万元后便再无支付。截止至2019年1月30日被告人孙某某拖欠被害人查某某等共18名工人工资共计110292元人民币。惠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9年7月25日对被告人孙某某下达《劳动保障监察期限改正指令书》,被告人孙某某逃匿并拒绝支付。经网上追逃,被告人孙某某于2020年5月20日被抓获归案。被告人孙某某归某某对其涉嫌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案发后,**公司已代其垫付8万元工资,**有限公司已代其垫付3万元工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抓获经过、担保协议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吕丽香

2020年7月29日

附:1、被告人现已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7722****21;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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