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758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132198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为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8月14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20年1月2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审查期间,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延长审查期限至2020年3月1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孙某某于2014年11月开始在东莞市茶山镇增埗卢屋村三街一巷10号经营**服装加工店,因经营不善,拖欠27名员工2015年4月份至5月份工资,共计102225元,后逃匿。孙某某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后仍不支付工人工资。2019年8月14日,公安机关在福建省晋江市将孙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证人范某某等人的证言,工资表等书证,电话录音光盘,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无视国法,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报酬,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毅辉
2020年3月11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上桥)。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四册、检察卷宗一册。
3、随案移送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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