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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富检一部刑诉〔2020〕2194号 

  被告人孙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23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杭州富阳**摄影店负责人,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镇**村**坞**号。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10月15日被杭州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甲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起,被告人孙某甲作为杭州富阳**摄影店实际经营者,因经营不善,累计拖欠店内员工李某某、苏某某、田某某、王某某、孙某乙、韦某某等人的工资总计84 101元(人民币,下同),经多次催讨一直未予支付。2020年5月至6月,李某某等人先后至富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案要求处理,富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分别于2020年6月18日和7月8日作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责令被告人孙某甲按期支付拖欠的员工工资,但被告人孙某甲一直逃匿拒不支付。被告人孙某甲到案后,已主动退缴案款84 200元。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以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童冬凤   

                              检察官助理:任尔腾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孙某甲现羁押于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执法办案中心;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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