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克逊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托克逊县检公诉刑诉〔2019〕129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4********06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省**市**县,住***号*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经托克逊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月12日被托克逊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经托克逊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2月14日被托克逊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托克逊县看守所,无前科。
本案由托克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19年5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孙某某于2017年4月承包**公司***县****乡村级阵地建设项目工程期间,未按照《劳动法》第五十条按月足额支付工人工资,拖欠44名工人工资92万余元,2018年12月21日托克逊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孙某某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孙某某却以在南京看病为由更换手机号逃匿,2019年1月7日,孙某某被抓获归案。在孙某某羁押期间,**建筑公司代其支付工人工资28万元,截止目前还有92万未支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羁押证明、工程施工劳务承包合同、托克逊县人社局调查报告、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工资表明细、欠条等;2.被害人陈述:马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拒不支付44名农民工工资达92万余元,数额较大,且在政府有关部门责令其支付后逃匿,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托克逊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岩莉
2019年5月27日
附:
1.被告人羁押于托克逊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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