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房检公诉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5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6261952********,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出生地湖北省房县,现住房县**镇**村**组**号。因拒不执行还款义务分别于2019年3月26日、2019年4月10日两次被房县人民法院决定拘留十五日;因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2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房县公安局执行,同年4月3日经十堰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审查羁押期限一个月,同月28日经房县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1月21日,房县**镇**村**组村民宋某某与被告人孙某某签订购房合同,购买孙某某位于该镇**村**组自建住房一套,约定房屋总价人民币12万元。宋某某先后给付房款11万元,剩余1万元双方约定办好房产证后支付。后由于房屋漏水及被告人孙某某未按约定分给宋某某菜园和猪栏问题,双方发生多次纠纷,在村委会及派出所调解过程中宋某某得知该房屋为小产权房无法办证,向房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房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26日判决认定宋某某与孙某某签订的购房合同无效,并判决被告人孙某某返还宋某某购房款11万元,孙某某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该案判决生效后,被告人孙某某未按法院判决履行相应义务,隐瞒自己于2012年借款人民币7万元给房县**钢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某某并每年收取1万元利息的事实,且在法院执行过程中拒不配合调查执行,在法院两次对其司法拘留后仍拒不改正,坚称法院判决有误且自己无还款能力。后被告人孙某某前往外地打工拒不归案接受调查,直至2020年1月25日在河南省南阳市火车站被当地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证明、房县人民法院判决书等;2.证人宋某乙、曹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屹檬
检察官助理:丁立
2020年5月25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监视居住于房县**镇**村**组**号家中,联系电话1913773****、1534270****。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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