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登检一部刑诉〔2020〕323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8271968********,汉族,高中毕业,住河南省郑州市**区**路**号院西区**号楼**号。因涉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于2019年12月21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经登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1日由登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登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6日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分别于2020年3月24日、6月9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分别于2020年4月9日、6月23日退回登封市公安局补充侦查,登封市公安局于2020年5月8日、7月2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孙某某系登封市****置业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2018年6月29日,登封市人民法院(2018)豫0185民初1872号判决书判决登封市****置业有限公司向郑州**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1887782.75元、违约金1624511.92元。登封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10日向登封市禅意嵩泉置业有限公司下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履行判决义务;于2019年1月30日向工程款项保管人登封市**街道办事处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扣留1600万元支付款。2019年2月,登封市****置业有限公司在被告人孙某某指示下,委托**街道办事处将611.25万元款项支付给案外第三人,将300万元转移至公司员工账户,导致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无法执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薛某某、李某某、曹某某、周某某、孙某某等人的证言;3.视听资料;4.相关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采用隐藏、转移财产的方式,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登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俊克
2020年7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登封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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