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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_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荥检一部刑诉〔2020〕153号 

被告人张**,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211972********,汉族,初中毕业,农民,群众,户籍地河南省荥阳市**镇**寨**组**号,住址同上。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经荥阳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4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孙**,女,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211972********,汉族,高中毕业,农民,群众,户籍地河南省荥阳市**镇**寨**组**号,住址同上。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于2019年9月25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后经荥阳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4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荥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孙**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委托辩护人依法享有的诉讼**利和义务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5月19日荥阳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张**、孙**偿还李**借款66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李**多次催要无果。被告人张**、孙**拒不履行还款义务。经查证:张**、孙**于2018年7月1日在荥阳市**人寿为其儿子张**购买**珍爱幸福保险,缴费2536.3元;2018年8月1日在荥阳市**人寿为张**本人购买爱出行保险,缴费1460元;购买合众**幸福保险,缴费2504.88元,认定其有偿还能力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被告人张**、孙**于2019年10月4日与李**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谅解。

案发后被告人张**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到案证明、荥阳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证明书、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证明书、强制执行申请书、执行立案登记表、执行通知书、银行账户明细、和解协议、谅解书、收条等;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孙**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孙**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被告人犯罪事实、主观恶性、悔罪表现及认罪认罚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荥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龙

2020年4月21日 

附:

    1.被告人张**、孙**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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