舞钢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舞检一部刑诉〔2020〕182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81197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舞钢市**乡**村****。因犯抢劫罪、敲诈勒索罪于2006年1月12日被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一千元,2010年1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舞钢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22日经本院决定,于次日被舞钢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舞钢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原告吴某某诉被告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舞钢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3日作出(2016)豫0481民初1523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孙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吴某某借款本息31.162万元。该判决于2016年12月5日生效,12月21日被告人孙某某将名下车辆转移给其他债务人。另查明,被告人孙某某名下一农商银行账户有6000多元余额。被告人孙某某于2019年9月26日主动投案。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石某、孙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有能力执行法院判决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孙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舞钢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姜文生
2020年12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孙某某现被舞钢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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