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一部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汉族,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211982********,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白银市景泰县人,家住甘肃省白银市景泰县**镇**村**组**号,无业。2019年9月2日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伪造公司印章罪被榆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2日经我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榆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5年6月15日,榆中县人民法院就被告人孙某某与金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作出(2015)榆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孙某某偿还金某某借款60000 元,判决于2016年7月21日生效;2017年2月12日,榆中县人民法院就被告人孙某某与白某甲买卖合同纠纷作出(2016)0123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孙某某支付白某甲贷款本金加利息共计355492元,判决于2017年8月1 日生效;2017年11月13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被告人孙某某与白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做出(2017)甘01民终**号终审民事判决书,判决孙某某偿还白某乙借款30万元并承担违约金。被告人孙某某在法院判决生效后拒不履行法院判决,其本人使用的卡号为62170042600********的建设银行卡上有大额资金往来。
2.2013年12月底,被告人孙某某冒用甘肃**有限公司名义从甘肃水文地质勘察院承包了榆中县**村地质灾害拆迁安置工程二标段劳务项目,2014年10月被告人孙某某将部分工程劳务分包给陇南籍包工头马某某。同年12月底工程结束,马某某崔孙某某结算工程款,孙某某私自在兰州市雁滩一刻章部以160元的价格伪造了一枚“甘肃**有限公司”公章,并在给马某某出具的工程结算单时使用该假印章,工程结算金额511050 元。后由于马某某工程款未如期结算,马某某将甘肃**有限公司起诉至榆中县人民法院。经兰州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马某某所持有的孙某某出具的工程结算单上所盖印的“甘肃**限公司”公章系伪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为达其个人目的,伪造甘肃**有限公司印章,并使用印章印文,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中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于雪燕
2020年4月3日
附:1.被告人羁押于榆中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3.量刑建议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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