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孙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_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砀检刑诉〔2020〕141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1196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江苏省镇江市句容市人,住句容市开发区**路**号**幢**室。被告人孙某某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12月29日被砀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砀山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砀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需要补充证据,本院分别于2020年1月14日、3月11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经侦查后分别于2020年2月13日、4月21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孙某某因担保纠纷向张某某等人借款,同时对被担保拥有债权,该债权被法院确认,2017年12月28日砀山县人民法院将该笔债权予以执行扣押。

2017年6月12日至2017年10月13日,砀山县人民法院判决孙某某偿还张某某、郑某某、程某某共计56万元本金及利息。

2018年1月2日,张某某等人对孙某某的债权向法院申请执行异议并要求履行判决结果,经法院催促被告人孙某某,要求其履行上述判决结果,孙某某拒不到案执行,致使判决无法执行。

被告人孙某某于2018年12月28日主动到砀山县公安局投案。

案发后,孙某某执行了部分判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砀山县公安局提供的借条,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侯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砀山县公安局提供的录音。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有能力执行法院判决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訾晚芳

检察官助理葛亚东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住江苏省句容市开发区**路**号**幢**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证人名单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