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夏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夏检一部刑诉〔2020〕280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2211983********,汉族,初中,务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住**乡**村**号,电话1773638****。2007年1月24日因犯抢夺罪被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7月4日被夏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夏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18日被夏某某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商丘市夏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原告龚某某起诉被告孙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夏某某人民法院审理终结后于2018年07月15日作出(2018)豫1426民初1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孙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给原告龚某某货款157893.92元并赔偿损失等。判决生效后,被告孙某某不予履行。原告龚某某申请强制执行,夏某某人民法院受理立案后进行了执行,经过执行,证实被执行人孙某某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主要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能力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夏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赵利宏
检察官助理:刘庆邦
2020年8月16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夏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起诉书8份,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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