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富检一部刑诉〔2020〕2417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23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现住杭州市富阳区**街道**村**号。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9月1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1日,被告人孙某某因资金紧张,向丁某某借款人民币15万元,并约定月息1.2%。到期后,被告人孙某某未归还本金和利息。丁某某遂于2019年8月1日向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经调解,于同年9月17日作出(2019)浙0111民初5071号民事调解书,双方约定被告人孙某某分期支付本金及利息共计11万余元,但被告人孙某某一直未履行。同年11月8日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向被告人孙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予履行。2020年5月12日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向被告人孙某某送达责令交付财产通知书,责令被告人孙某某三日内交付车牌为浙AW****的现代牌汽车,但被告人孙某某在有能力履行的情况下,仍拒不交付,致生效判决、裁定无法执行。
案发后,涉案的现代牌汽车已被移交给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车辆登记信息、农商银行交易明细单、民事调解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法院移送材料、户籍证明、到案经过;
2. 证人证言:证人陆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员额检察官:俞凯
2020年11月5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居原住处(电话1360660****);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