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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_内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内丘县人民检察院

内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检一部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22241966********,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县**镇**村,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内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被内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内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孙某某系内丘县**种植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公司副经理,2015年4月7日至2016年1月15日,杨某某在内丘县**种植专业合作工作,负责该社全面工作,每月工资3000元,工作期间该社一直未给付其工资,经内丘县人民法院调解后,并制作《(2018)冀0523民初80号》调解书,要求孙某某在2018年6月30日前给付杨某某工资28500元,但在履行期内,孙某某拒不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2018年7月2日,杨某某申请内丘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内丘县**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财产,在法院执行期间,孙某某将法院查封该社的两台拖拉机隐藏、转移。2019年4月8日,内丘县人民法院以孙某某涉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将该案移送至内丘县公安局。2019年9月20日,孙某某给付杨某某工资及相应的利息共计29568元。

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法院执行卷宗、户籍证明信等;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内丘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东江

20201023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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