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岳检刑诉〔2019〕52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2041962********,汉族,初中,大连**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路**小区**栋**单元**房,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17年12月11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于2018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月19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19年1月11日至2019年1月25日)。被告人孙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2011年11月15日被告人孙某某与长沙**重工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后更名为**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科)签订了产品买卖合同,约定被告人孙某某以分期付款方式向**重科购买合计人民币5325万元的泵车10台,双方后因合同纠纷起诉至长沙市岳某某人民法院,长沙市岳某某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2日作出(2013)岳民初字第020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孙某某给付**重科货款4805万元及违约金259.03万元,王某某(与被告人孙某某系合法夫妻关系)承担共同清偿责任。2014年6月6日长沙市岳某某人民法院向被告人孙某某等人开具(2013)岳执恢字第01181号恢复执行通知书,决定对上述案件恢复执行;同日长沙市岳某某人民法院向被告人孙某某等人开具(2013)岳执恢字第0118号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通知书,责令被告人孙某某限期如实报告当前以及自填报之日前一年内的所有个人或共有的财产状况。长沙市岳某某人民法院以直接送达的形式于2015年8月29日将上述通知书(共2份)送达王某某,并通过电话通知的方式向被告人孙某某送达了上述通知书;长沙市岳某某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8日将上述通知书(共2份)按被告人孙某某确认的送达地址再次邮寄送达被告人孙某某。2015年11月16日长沙市岳某某人民法院因被告人孙某某等人未按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通知书如实申报财产等情况,作出决定对被告人孙某某罚款50000元的(2013)岳执恢字第01181号罚款决定书,并于同日按被告人孙某某确认的送达地址邮寄送达被告人孙某某。被告人孙某某在收悉罚款决定书后仍拒绝申报财产。
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
2011年11月15日**重科与被告人孙某某签订产品买卖合同后,在合同履行期间,被告人孙某某伪造了大连**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印章,被告人孙某某使用上述伪造的印章与**重科签订了《房屋抵款及余款清偿协议》的四方协议,将上述四方协议交由**重科法务人员米某某等人。后经长沙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孙某某向米某某等人提供的《房屋抵款及余款清偿协议》上加盖的大连**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印章系伪造印章所加盖。
2017年12月11日,被告人孙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孙某某在本院审查起诉阶段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米某某、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讯问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明知是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具有拒绝报告财产情况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措施后仍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犯数罪,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系自首、系认罪认罚,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就被告人孙某某所犯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判处其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刑罚;建议就被告人孙某某所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其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数罪并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某二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岳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奕玲
2019年1月23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34228****;
2.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案卷材料2册、光盘1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