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高新检刑诉〔2020〕553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5198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大足区**街道**大道中段**号**栋**单元**号。因涉嫌抢夺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5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抢夺罪,于2020年10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1日5时许,被告人孙某某为图财,在成都高新区银泰城附近路边,尾随被害人郑某某登上郑某某汽车,趁郑某某拨打电话之机,抢走郑某某手机后下车逃离现场。当日17时许,民警在成都高新区剑南大道与万顺路路口将孙某某挡获归案。经鉴定,郑某某被抢的一部华为牌MATE30 PRO型手机价格为460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抢夺被害人手机,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春燕
2020年10月26日
附件:1. 被告人现被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 换押证、提讯证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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