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兰检一部刑诉〔2020〕843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021987********,汉族,初中文化,打工,山东省临沂市人,住临沂市兰山区**镇**村。2020年5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7月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2日13时许,被告人孙某某在临沂市兰山区**路**路**路南,进入陈某某停靠路边的奔驰车内,采用持刀威胁、勒脖的手段向陈某某索要钱财。被告人孙某某使用陈某某手机微信转账未果,再次操作手机银行转账时,陈某某趁机逃跑。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勘验笔录;提取笔录;鉴定意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持刀具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芳
检察官助理:陈玮
2020年8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临沭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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