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忻府检二部刑诉〔2019〕42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41972********,汉族,初中文化,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林西县**镇**村人,无业,住本村。该因涉嫌抢劫罪,2006年12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后在逃,2019年7月13日在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被抓获,同年7月15日被忻州市忻府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忻州市忻府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06年国庆节后的一天,被告人孙某某、郑某某(已判决)、周某某(已判决)密谋抢劫。同年10月13日晚,周某某将被害人魏某某出玩耍并诱骗至忻府区逯家庄村世外静园洗浴中心附近的一条土路上,与提前在此等候的孙某某、郑某某会合后用事先准备的塑料胶带将魏某某捆绑,并对魏某某进行殴打,致其休克。随后,该三人将魏某某背到逯家庄村孙某某的住处,对魏某某进行殴打、搜身,并抢走其包内的十几元现金。孙某某等三人逼迫魏某某说出其工商银行卡上的密码,因魏某某事先将卡丢弃在出租车上,该三人未能得逞。次日晚,三人将魏某某放走。
2.2006年11月24日下午,被害人段某某在逯家庄村一麻将馆内打麻将时向郑某某借款100元钱。当晚,被告人孙某某、郑某某随段某某一同回家,取借给段某某的100元钱。当段某某从自己的福田卡车上取出4500元钱,抽出其中100元钱交给郑某某时,孙某某、郑某某心生歹念,先向段某某借款,遭拒绝后持砖块对段某某进行殴打致其昏迷,并将段某某身上的4400元钱抢走后逃离。事后,在逯家庄村沈某某的说合下,郑某某分两次退还段某某5000元(其中600元系支付段某某的医药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以暴力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屈海东
2019年9月24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忻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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