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沾检公诉刑诉〔2018〕83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0328199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省**市**区,住**区**乡**村委会**村民小组*号。2015年3月17日因犯抢劫罪被**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4000元。2016年5月4日因在缓刑考验期内吸食毒品成瘾被**区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执行部分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2017年5月28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抢劫罪,于2018年3月2日被**市公安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市公安局**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市公安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涉嫌抢劫罪,于2018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6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27日晚,被害人彭**、邓**、秦**在孙**家吃饭后因琐事与被告人孙**、胡**(已判刑)等人发生打架后被拉开。28日0时许,被告人孙**和胡**遂在**区**乡**村委会**处拦截并威胁被害人彭**、邓**、秦**并当场向被害人彭**劫取10000元。之后继续威胁邓**、秦**拿钱的过程中,被告人孙**和胡**发现警车后逃跑且孙**拿走秦**一部0PP0手机。涉案的10000元已追缴发还被害人彭**。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采取威胁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同时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省**市**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利华
2018年7月2日
附:1.被告人孙**羁押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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