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潍高新检一部刑诉〔2020〕194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200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03232000********,汉族,中专肄业文化程度,山东省沂源县人,无业,户籍地、住址山东省沂源县**镇**村**号。2019年12月6日因盗窃被潍坊市公安局高新分局行政拘留十三日;2020年3月31日因盗窃被淄博市沂源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三日。2019年12月1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潍坊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2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同年12月3日被潍坊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潍坊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抢劫罪、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抢劫罪
2019年10月23日晚上,被告人孙某某经与张某某、王某某(二人另案处理,下同)预谋,在潍坊高新区**广场**楼的东方好莱坞KTV,将被害人彭某某灌醉后,将其蓝色红米K20pro手机取走。经物价部门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1600元。
(二)盗窃罪
1、2019年11月28日,被告人孙某某伙同张某某在潍坊高新区**期**宿舍楼**房间,盗窃被害人陶某某的OPPOR15x手机1部、被害人吴某某的OPPOA77手机1部、被害人赵某某的罗马仕充电宝2个、蓝牙耳机1个。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的OPPOR15x手机价值人民币1133元;被盗的OPPOA77手机价值人民币533元。
2、2019年12月3日,被告人孙某某在潍坊高新区**期**楼男更衣室内,盗窃被害人杨某某的华为P30手机一部。经物价部门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2500元。
3、2019年12月5日,被告人孙某某伙同张某某、王某某在潍坊高新区**期**号楼**宿舍,盗窃被害人于某某的VIVOiQOOPro5G手机一部。经物价部门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25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1、书证:户籍信息、电话查询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扣押、发还清单、办案说明等;2、证人张某某、王某某、冯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彭某某、陶某某、杨某某等的陈述;4、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将他人灌醉,使他人处于不知反抗的状态而劫取他人财物;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在取保候审期间再次实施盗窃,应酌情从重处罚。建议以抢劫罪判处孙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以盗窃罪判处孙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杜崇胜
检察官助理:宋振兴
2020年12月7日
附项: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安丘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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