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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强迫交易案)_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经开检公诉刑诉〔2019〕203号

被告人孙某甲,男,1962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21196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曾任杭州市萧山区****村村主任,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镇******号,因本案于2018年11月28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甲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8年12月26日移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同年1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月29日杭州市人民检察院将本案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9月6日,杭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标合同价款为103万余元的杭州市萧山区**镇**村综合楼工程二标段工程。孙某己(另案处理)为抢得该工程,遂安排杭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顾某某、**村两委成员被告人孙某甲、孙某乙、孙某丙、茅某某、孙某丁、孙某戊及王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到**镇良良饭店吃饭。期间,被告人孙某甲伙同其余人员以言语对顾某某进行威胁,致使顾某某迫于无奈将工程交由孙某己、王某某施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调取证据清单、《**镇**村综合楼(2)标段工程施工合同》、杭州市萧山区**镇工程中标通知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孙某庚、孙某壬、孙某戊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顾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孙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电子数据:设计图纸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伙同他人,以威胁手段实施强迫交易,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宗昊渊

2019年8月21日

附:

1.被告人孙某甲(联系电话:1380650****)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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