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莱检一部刑诉〔2020〕243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0625196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莱州市**镇**村**号。2020年4月11日因涉嫌强奸罪被莱州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山东省莱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日21时许,被告人孙某某酒后步行至莱州市**镇**村,采取翻墙入院手段进入刘某某(女,89岁)家中,在刘某某家西间土炕上强行与刘某某发生性关系,次日1时38分许被告人孙某某逃离刘某某家。2020年4月9日上午,被告人孙某某再次到刘某某家,调戏刘某某后离开。
被告人孙某某于2020年4月11日被莱州市公安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案件来源、立案决定书、莱州市公安局合成作战指挥室视频侦查研判报告等书证;现场勘查笔录;证人王某甲、王某乙、邱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莱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孔虎
2020年6月8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监视居住于莱州市**镇**村**号。
2.侦查卷1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