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峄检一部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孙某某(曾用名孙某丙),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041988********,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枣庄市峄城区**镇**村**号。2019年9月23日因涉嫌强奸罪被枣庄市公安局峄城分局刑事拘留,同日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2019年12月25日经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枣庄市公安局峄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十五日,2020年2月3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年3月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4月至9月,被告人孙某某进入孙某甲家中,采用哄骗、强迫等方式,先后3次与孙某甲发生性关系。经鉴定,孙某甲患有轻度精神发育迟滞,在本案中无性自我防卫能力。
1.2019年3、4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孙某某将孙某甲奸淫。
2.2019年8、9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孙某某将孙某甲奸淫。
3.2019年9月22日19时许,被告人孙某某将孙某甲奸淫。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孙某某供述和辩解,被害人孙某甲陈述,证人张某甲、张某乙、孙某乙4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工作纪录等笔录,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书等鉴定意见,卫生纸、卫生巾等物证,案件侦破情况说明、接收证据清单、户籍信息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及其他手段强奸妇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言安
检察官助理:吕超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监视居住,联系电话1846323****。
2.刑事侦查卷2册,讯问笔录1份,物证一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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