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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强制猥亵案)_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仓检一部刑诉〔2020〕175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10031991********,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镇**街道**组,现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广场小区**楼**单元。因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20年6月25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孙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9日至5月3日期间,被告人孙某某因与其妻感情不和,且经常浏览色情网站,为满足其性刺激,三次在福州市仓山区**栋**单元家中趁其丈母娘即被害人方某某熟睡之际猥亵方某某并用手机录像或拍摄照片。具体情况如下:

1、2020年3月9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孙某某到被害人方某某卧室内,趁方某某熟睡之际,隔着衣裤抚摸方某某的胸部和阴部,并用手机录制猥亵过程。

2、2020年3月12日3时许,被告人孙某某到被害人方某某卧室内,再次趁方某某熟睡之际,使用手机拍摄方某某臀部。

3、2020年5月3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孙某某又一次趁方某某熟睡之际,用手隔着方某某的睡裤对方某某阴部进行抚摸,并用手机进行录像。

被告人孙某某于2020年6月24日21时在其当时居住的福州市仓山区**栋**单元房内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无犯罪记录证明、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接受物品、文件清单、悔过书、谅解书、视频截图指认照片; 

2.证人证言:证人郑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方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手机录制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趁被害人熟睡之机猥亵被害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制猥亵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汪晓莺

2020年7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孙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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