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都检刑诉〔2020〕185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61971********,汉族,小学文化,工人,户籍地和出生地均为江苏省淮安市,户籍地址为江苏省淮安市涟水县**镇**村**号,住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街道**小区**幢**室。被告人孙某某因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20年3月2日被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3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孙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5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夏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孙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孙某某、值班律师及被害人夏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孙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孙某某于2020年2月27日晚,在其朋友庄某某租住的位于盐城市盐都区**街道**村**组的出租屋中,与被害人夏某某一起观看淫秽视频时,不顾夏某某的反对,强行将夏某某推倒在床上,以脱去夏某某的长裤及内裤,露出其下体的方式对夏某某实施猥亵,后被庄某某发现后离开现场。
案发后,被告人孙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孙某某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庄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夏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制作的提取、检查等笔录;
6.视听资料:被告人孙某某手机中提取的淫秽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强制猥亵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制猥亵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美娟
2020年6月4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盐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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