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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开设赌场)_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848号 

  被告人孙某甲,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422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平湖市,住浙江省平湖市**街道****号。因赌博,于2020年3月3日被平湖市公安局罚款500元。本案于2020年3月3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底至2020年3月2日期间,被告人孙某甲利用手机闲聊、乡聊、微聊聊天软件,建立“携手一家”、“快乐家族”赌博群,组织群内人员孙某乙、左某某等人在“**棋牌圈子”APP上以平湖麻将的方式赌博,并以收取房间费的方式抽头获利共计1.2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扣押清单、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身份证明、前科查询记录等书证;

2证人左某某、孙某乙证言;

3被告人孙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以非法营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组织赌博活动,抽头获利1.2万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湖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丰进

(院印)

2020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8*******。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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