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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开设赌场案)_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无锡市梁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梁检刑检刑诉〔2020〕1098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0年****日生,身份证号码320204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江苏省无锡市,住江苏省无锡市梁某某**小区****室。被告人孙某某曾因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于2007年2月6日被原无锡市公安局南长分局罚款人民币五百元;因赌博,于2007年7月11日被行政罚款人民币五百元;因非法持有毒品、吸毒,于2012年2月3日分别被无锡市公安局滨湖分局行政拘留十日、行政拘留十五日,合并执行行政拘留二十日;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7月27日被原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1年1月26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孙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10月14日经无锡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孙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间,被告人孙某某在澳门赌场,通过开设账户、洗码等方式,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薛某某、吴某某、陈某某等人赴澳门赌博提供资金担保服务。

1.2019年12月的一天,被告人孙某某在澳门赌场内,通过其开立的赌场账户为赌客薛某某提供价值港币260000元左右的筹码用于赌博。后由第三人陈某某替薛某某在澳门向孙某某结算赌资港币260000元左右。

2.2019 年12月间,被告人孙某某在澳门赌场内,通过其开立的赌场账户为赌客吴某某提供价值港币700000元左右的筹码用于赌博。后吴某某在国内通过银行账户向孙某某结算赌资人民币635600元左右。

3.2019年12月的一天,被告人孙某某在澳门赌场内,通过其开立的赌场账户为赌客陈某某提供价值港币500000元的筹码用于赌博。后陈某某在国内通过银行账户向孙某某结算赌资人民币469000元。

被告人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出具或者收集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出入境记录、银行交易记录、刑事判决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

2.证人薛某某、吴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制作的搜查笔录、辨认笔录;

5.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提取的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无锡市梁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  雷

检察官助理:吴贻浩

2020年12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无锡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量刑建议书2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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