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嘉检一部刑诉〔2020〕857号
被告人孙某甲(绰号“孙某乙”),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22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在安徽省寿县**乡**村**队,暂住于安徽省合肥市北城区**小区**栋**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4日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7日由该局延长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孙某甲同意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初,被告人孙某甲获悉郭某某(另案处理)欲租赁场地开设赌场,遂积极联系他人,于同年7月20日从姚某某(另行处理)处租赁本市嘉定区**街道**路**号**楼**室,用以开设现场百家乐赌场。郭某某雇佣黄某甲、黄某乙、张某甲、毕某某、朱某某(均已判决)以及刘某某、王某某、胡某某(均另行处理)等人。其中,黄某甲、黄某乙担任“荷官”,负责赌桌上的发牌等事务,并按约抽取提成。张某甲担任经纪人、负责带赌徒前来赌博、收取赌客输赢抽成。朱某某在赌场内从事服务及帮助赌客兑换筹码等工作。毕某某在赌场内从事开车接送赌客及服务等工作。刘某某、王某某、胡某某在赌场分别从事望风、充场等工作。
2019年7月20日至21日,何某某、张某乙、肖某某(均另行处理)先后至该赌场进行赌博违法活动。2018年7月22日0时许,民警对该场所进行检查时缴获百家乐赌桌3张、主机3个、POS机1台、记账本1本、筹码若干、扑克牌2副等赌具,并抓获黄某乙、黄某甲、张某甲、朱某某、张某丙与毕某某、文纪宣、刘某某、王某某、胡某某等赌场工作人员。后经侦查,发现该赌场赌资金额累计达到人民币10万余元及郭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给孙成启代交的房屋****。
2019年12月8日20时许,民警在安徽省合肥市**购物中心将被告人孙某甲抓获。孙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 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归案经过说明》,证实本案案发、破案经过及被告人孙某甲的到案经过;
2. 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检查笔录》《检查照片》《随案移送清单》,同案犯黄某乙、黄某甲、张某甲、朱某某、毕某某、张某丙、陶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人王某某、胡某某、刘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公安人员对本市嘉定区**街道**路**号**楼**室现场百家乐赌场进行检查时抓获了赌博违法人员、扣押相关物品的情况;
3. 公安机关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微信转账****,证人何某某、张某乙、肖某某的陈述,证实三人曾分别在本市嘉定区**街道**路**号**楼**室的现场百家乐赌场参与赌博,后被民警查获并行政处罚的事实;
4. 证人姚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同案犯文纪宣的供述,郭某某与孙某甲的微信转账****,证实郭某某通过文某某、孙某甲及他人从姚某某处租赁上海市嘉定区**街道**路**号**楼**室,用以开设现场百家乐赌场及郭某某微信转账房租给孙成****;
5. 同案犯郭某某的供述,黄某甲、黄某乙的供述,微信聊天及转账****,证实上述赌场赌资金额累计达到10万余元;
6. 被告人孙某甲的供述及辨认笔录,印证了上述事实;
7. 公安机关出具的《全国常住人口信息表》,证实被告人孙某甲的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明知他人开设赌场仍为其提供直接帮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本案为共同犯罪。被告人孙某甲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曹雯艳
检察官助理 杨永川
2020年4月16日
附:
1. 被告人孙某甲现羁押于嘉定区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一页;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 相关法律条文。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第三百零三条 ……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自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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