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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开设赌场案)_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桃检刑诉〔2020〕325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922198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住桃江县**镇**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15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5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8日被桃江县公安局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益阳市桃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份至9月份期间,被告人孙某某在店内安装四台“六狮王朝”游戏机,通过收钱上分、退分还钱的方式进行经营,被告人孙某某从中非法获利约五千多元。

案发后,被告人孙某某于2019年9月14日被桃江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法律文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林某某、刘某某的证言;3.手机微信账单、游戏机账目提取笔录;4.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孙某某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孙某某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桃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诗云

检察官助理:陈旻馨

2020年9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电话:135497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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