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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开设赌场案)_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鹿检一部刑诉〔2020〕1396号

被告人孙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22198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乡**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1018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410日,经本院决定,继续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325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2月至1018日期间,被告人孙某某在鹿城区**幢**室自己家中,下载手机APP“乐清麻将花”,充值开设麻将房间作为赌场,召集参赌人员黄某某、赵某某、李某某(均已被行政处罚)等人进入该麻将房间,以“乐清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被告人孙某某按照软件自动记录的输赢额积分与赌客结算,并对“大赢家”抽取每局4-5元头薪。20191018日,被告人孙某某在上述**幢**室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当场查获账本一本和手机一部。经统计,该赌场共计结算赌资赢额669105元人民币,输额675351元人民币,被告人孙某某抽头62785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孙某某的账本和手机,参赌人员手机(已发还);

2.书证:户籍信息,归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追缴物品清单(赵某某、李某某),参赌资金数额统计表;

3.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黄某某、李某某证言;

4.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电子数据提取笔录:孙某某、赵某某、李某某、黄某某手机截图;

6.检查笔录、搜查笔录:查扣李某某、赵某某手机,查扣孙某某笔记本和手机。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供人赌博,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剑琴

                             2020年6月1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56629****;

2.案卷材料见电子卷宗;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及《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4.涉案款物情况:随案移送记账本一本、手机一部(第三方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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