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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开设赌场案)_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松检一部刑诉〔2020〕175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81988********,汉族,文化程度大专,住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街**号**社**号,因本案于2020年1月6日被松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20年1月20日被松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松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制度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至2018年8月期间,被告人孙某某在明知“中国城”平台系网络赌博平台的情况下,仍然从事赌博平台的代理和管理代理团队以及取现的工作。孙某某非法获利包括底薪、其管理的代理团队获利的提成,共计60000余元。2020年1月6日,孙某某在云南省景洪市被抓获归案。孙某某归案后退出违法所得6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归案经过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支付宝提现记录、中国城平台代理账户数据等;

2.证人证言:证人朱某某、钟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电子数据:“中国城”平台服务器后台数据、支付宝账户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帮助他人推广赌博平台并帮助赌博平台提现,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孙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孙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以开设赌场罪判处孙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松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潘启才

2020年12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处所: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37********)。

2.涉案财物随案移送松阳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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