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一部刑诉〔2020〕118号
被告人孙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71989********,汉族,高中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宜阳县,住宜阳县**镇**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1月2日被宜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初,李某甲(另案处理)将一台具有上分、退分功能的“千山暮雪”游戏机放置在被告人孙某某经营的美妍家超市里面供人赌博使用,双方约定所得利润五五分成。从2019年3月到2019年12月26日,孙某某和李某甲通过该游戏机赌博共盈利69700元,孙某某分得34850元。
2019年12月,微信昵称为“小李”的人将一台具有投币、退币功能的“极速赛车”游戏机放置在被告人孙某某经营的美妍家超市里供人赌博使用,双方约定所得利润五五分成。至2019年12月29日,通过该台游戏机赌博,孙某某和“小李”共盈利680元,孙某某分得340元。
经宜阳县公安局检验认定,该两台游戏机均系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孙某某的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微信交易记录等书证;
2、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证人李某乙证言;
4、宜阳县公安局赌博机检验意见书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供他人进行赌博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对被告人孙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晓燕
李战国
2020年7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宜阳县**镇**村其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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