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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开设赌场案)_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新检刑诉〔2020〕749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31984********,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无为县**镇**街道**号。被告人孙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17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12月17日至2020年12月31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日至16日间,被告人孙某某伙同裴某某(另案处理)经共谋,通过网络建立QQ群、招揽赌客(其中包括在无锡市新吴区参赌的王某某)在QQ群内以“PC蛋蛋”的形式进行赌博,并利用网络赌博软件系统计分的方式开设赌场。该赌场由被告人孙某某出资,由被告人孙某某以及裴某某共同负责赌资收付和操作赌博软件上下分,并招募陈某甲、马某某、陈某乙(均另案处理)作为工作人员负责招揽赌客,工作地点设在无锡市惠山区**路**号。该网络赌场运营期间,抽头渔利数额共计人民币46000余元。

2020年8月16日,被告人孙某某在无锡市惠山区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孙某某退出全部违法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拍摄的手机、电脑等作案工具照片;

2.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出具的户籍资料、刑事案件侦破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情况说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提供的银行卡交易明细等书证;

3.证人王某某、管某某、陈某丙、吴某某、伍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涉案人员陈某甲、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被告人孙某某、涉案人员陈某甲、马某某的辨认笔录、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制作的搜查笔录、扣押笔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

6.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提取的支付宝转账记录、赌博软件、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的支付宝交易明细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伙同他人利用网络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孙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周洁敏

检察官助理 侯法一

 

2020年12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无锡市女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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