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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开设赌场案)_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巢检检一刑诉〔2020〕Z4263号

被告人孙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011992********,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安徽省巢湖市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巢湖市**街道**村委**栋**单元**室,住巢湖市**街道**村委**栋**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5月31日被巢湖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巢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1,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孙某某利用“微信”聊天软件,组织人员在“波克安徽麻将”软件上以打麻将的方式进行网络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经司法会计鉴定,涉案期间孙某某共计抽头渔利人民币10460元。

2020年5月31日,被告人孙某某经巢湖市公安局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至该局刑事侦查大队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前科情况查询证明、扣押清单及笔录等书证;

2.证人洪某某、杨某某、徐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

5.辨认笔录;

6.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网络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孙某某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琼

检察官助理:阚冰冰

2020年12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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