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仑检刑诉〔2021〕34号
被告人孙某甲,曾用名孙某乙,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2051984********,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街道**花园**幢**号**室。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25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3日被本院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至2019年7月,被告人孙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建立“兄弟姐妹群”微信群、闲聊群,组织该群人员在“星悦浙江麻将”手机APP中的虚拟房间内赌博,并以收取“台费”名义抽头获利,共计非法获利人民币138 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等;
2证人证言:证人江某某辉等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孙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电子数据、视听资料:讯问过程同步录音录像、支付宝交易记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情节严重。被告人孙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虞振威
2021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孙某甲取保候审在家。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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