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一部刑诉〔2020〕7820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225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上海市浦东新区**镇**村**号,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路**弄**号**室。2019年4月因吸毒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罚款人民币500元,社区戒毒3年;2002年11月因盗窃罪被上海市原南汇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3年2月因开设赌场罪被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6个月,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13年3月20日刑满释放。2020年7月29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31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20年8月31日经本院批准,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1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0月27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孙某某同意对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20年6月初起,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牟利为目的,从徐某某(另案处理)处获取网络百家乐赌博账号,分别提供给郑某甲(另案处理)、杨某某(已另处)进行网络赌博,涉案赌资8万余元。
2020年7月28日,被告人孙某某被抓获,到案后供述了基本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人杨某某、郑某甲、郑某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上述犯罪事实;
2.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对被告人孙某某的住处进行搜查,对搜查到的手机、银行卡等予以扣押,证实警方调查取证情况;
3.被告人孙某某与杨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转账截屏,证实孙某某与杨某某之间的赌资结算情况;
4.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社区戒毒决定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证实被告人孙某某前科劣迹等身份情况;
5.案发经过,证实案发及被告人孙某某的到案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为赌博网站代理发放赌博账号并接
受投注,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孙某某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孙某某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江 学
检察官助理:林新颖
2020年10月28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赃物单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征询值班律师/辩护人意见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6.其他需要附注的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百零三条……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