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奉检一部刑诉〔2020〕1998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2261982********,汉族,中专文化,户籍在上海市奉贤区**镇**村**号,住本市奉贤区**村**号**室。2016年9月因犯开设赌场罪被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0年3月因赌博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处行政拘留五日。2020年5月13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经本院批准并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13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至8月间,被告人孙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伙同唐某某(已起诉)等人将“申博百家乐”赌博网站的账号、密码陆续提供给张某某、杨某某、吴某某、汤某某等人进行网上百家乐赌博活动并从中分成获利,投注金额累计达人民币63.78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人汤某某、吴某某、张某某、杨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使用被告人孙某某等人提供的赌博网站账号、密码参赌的事实。该事实另有同案关系人唐某某的供述予以佐证。
2、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调取的手机微信截图及银行交易明细证实,被告人孙某某及杨某某、吴某某、汤某某与唐某某间的赌资转账情况。
3、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孙某某的前科、劣迹情况。
4、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出具的案发经过及调取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孙某某的到案情况及身份信息。
5、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伙同他人通过网络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某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孙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邬史红
检察官助理:钱曲园
2020年8月7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奉贤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听取辩护人/值班律师意见》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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