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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郑州市惠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郑州市惠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惠检一部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411082197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长葛市***镇**村*组,住郑州市金水区*****号*单元****室。无前科。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8年12月2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长兴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于2019年1月4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长兴路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6日被郑州市惠某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长兴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8年12月10日至2018年12月17日,被告人孙某某雇佣付某某(另案处理)、崔某某(另案处理)在郑州市惠某区三全路裕华第九城市小区11栋2单元1楼东户室内开设赌场。该赌场内分别设置一台八把位捕渔机和一组共计八台黑红梅方赌博机,付某某、崔某某二人负责在赌场内上、下分等工作。案发当天该赌场现场查获赌资五百元整。经郑州市公安局鉴定,该赌场内的黑红梅方机一组(共8台均能正常使用)、8把位捕渔机一台(8个把位均能正常使用)是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现场查扣赌博机、赌资等;2.书证:郑州市公安局长兴路分局出具和调取的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证明、到案经过、租房合同、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相关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付某某、崔某某、丁某某、马某某、李某甲、李某乙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郑州市公安局赌博机检验报告;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指认现场照片、郑州市公安局长兴路分局组织制作的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综合全案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惠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凯歌

2020年2月1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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