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1928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482198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平湖市,住浙江省嘉兴市**街道**幢**单元**室。因赌博,于2020年5月14日被平湖市公安局罚款五百元;因赌博,于同月15日被平湖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孙某某在“**游戏II”赌博平台作代理,发展曹某某等人作为其下线,通过曹某某等人进入“**游戏II”APP内赌博以获取佣金,共计获利12527.57元。
另查明,被告人孙某某于2020年9月7日向平湖市公安局退赃12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身份证明、抓获经过、证据保全清单、扣押清单、情况说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退赃证明等书证;
2.证人曹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检查笔录、扣押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开设赌场,非法获利共计12000余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孙某某积极退赃,也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湖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丰进
检察官助理:殷天梦
2020 年 9 月 11 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平湖市**街道**幢**单元**室,联系电话135*******;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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