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雨检一部刑诉〔2020〕100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521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安徽省银塘镇,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镇**村**自然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月7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4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光春,安徽致臻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马鞍山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12月27日至2020年1月23日,自2020年2月21日至2020年3月2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6日,被告人孙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嘉苑小区内找到空置待分配的**栋**号房屋,开设一家无名游戏机室,内设具有赌博功能的捕鱼机两台,共计具有14个独立操作单元,百变狮王一组4台,共计具有8个独立操作单元(其中6个独立操作单元能正常使用)供他人进行赌博,并雇佣钟某某(另案处理)为该游戏机室服务人员,负责给来赌博的人上分、下分并收取他人赌资。该游戏机室于2018年12月31日被公安机关查获。
被告人孙某某于2019年1月7日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涉案人员情况查询检索记录、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清单、销毁清单及照片等;
2.证人钟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嵇世薇
2020年4月1日
附:1.被告人孙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镇**村**自然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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