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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开设赌场案)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认罪认罚(简易)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市北检一部刑诉〔2020〕210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205196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住址)在本市市北区抚顺路28号2号楼102户。1992年因犯贪污罪被青岛市台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7日被逮捕。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以来,被告人孙某某与杨风春(另案处理)在二人合租的本市市北区人民一路5-25号甲房屋,开设“来来来棋牌室”,进行非法赌博活动,主要经营打麻将生意,收取每人每封牌五元人民币的抽成费。经查,孙某某、杨风春向房东于笑平缴纳房租共计2万余元人民币,均为其开设赌场盈利所得。

2019年11月20日20时许,民警在本市市北区人民一路5-25甲“来来来棋牌室”内查获赌博人员李志春等人,当场抓获被告人孙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如实供述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秀燕

2020年5月16日

附:1、被告人孙某某现被羁押于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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