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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寻衅滋事罪)_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农检一部刑诉〔2020〕121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21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县,现住在********4栋*单元***室,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9年11月26日被农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农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1日被农安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杜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031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市**区,现住在农安县**镇***村***屯,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9年11月26日被农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农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1日被农安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21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市**县,现住在农安县**镇***村***屯,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9年12月19日被农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农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1日被农安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崔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21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市**县,现住在**县**镇***楼*栋*单元***室,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9年12月19日被农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农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1日被农安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农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孙某某、杜某某、王某某、崔某某于2019年11月25日23时许,在镇麦峰 KTV唱歌期间,被告人孙某某在一楼前台偶遇被害人杨某某 、高某某、王某甲、朱某某等人,孙某某因与杨某某发生口角,杨某某的朋友高琛、王锐在与孙某某理论的过程中 ,孙某某首先对王某甲进行殴打,随后孙某某的朋友杜某某、王某某、崔某某也参与其中,在麦峰KTV内对杨某某、高某某、王某甲 、朱某某肆意殴打。经鉴定,杨某某、高某某、王某甲 、朱某某均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关某某、齐某某证言;

3.被害人杨某某、高某某、王某甲 、朱某某陈述;

4.被告人孙某某、杜某某、王某某、崔某某供述与辩解;

5.鉴定文书;

6.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杜某某、王某某、崔某某肆意殴打他人,致他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孙某某、杜某某、王某某、崔某某如实交代所犯罪行,自愿认罪人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农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会华

2020年4月7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杜某某、王某某、崔某某现羁押在农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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