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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寻衅滋事案)_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262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62年****日出生,身份证号4128241962********,汉族,小学肄业,务工,住河南省西平县**管委会**村委**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20年6月20日被西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7月1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2020年7月1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西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西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年底至2020年6月份期间,被告人孙某某与被害人康某某因感情纠纷产生矛盾,为了泄私愤,多次将合成的康某某的裸照发送给其本人及周边同事,并分别于2020年6月3日、2020年6月18日晚上偷偷潜入被害人康某某家,趁其入睡之际,持钢管、尖刀恐吓威胁康某某,给康某某的生活造成严重影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查获经过、微信截图、照片、医院检查报告单等书证;2.证人高某某、陈某某、刘某某、任某某、陈某甲、侯某某、徐某某、黄某某、张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康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于2020年9月15日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先后采取发裸照威胁、持凶器恐吓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西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汉鑫

检察官助理:范巍巍

2020年9月17日

                                      (院印)

附:1.被告人孙某某现押西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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