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一部刑诉〔2020〕280号
被告人孙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521196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北县**乡**行政村**村,现住址张家口市桥西区。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7日被张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9月18日被张北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张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甲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8月21日,被告人孙某甲和其姐姐孙某乙到张北县单晶河乡孙家村探望其母亲,当晚17时许,孙某甲强制让村里管水房的李某甲提前打开水闸放水,李某甲因害怕孙某甲便打开水房水闸直至晚上20 时许。22日早上8时许,孙某甲在孙家村李某乙家饮酒后,路过李某丙家门口无故从地上拿起石头追打李某丙家小狗,后被其姐姐孙某乙、村民张某甲拉开,在送其回其母亲家途中孙某甲将张某甲胸口抓伤、衣服撕破。上午10时许,孙某甲在其母亲家中用桌子将一个单层玻璃窗户砸破后,又到贾奎行政村给修路工人提供的住房处将10个单层玻璃窗户砸破,后孙某甲又用石块无故将贾奎行政村村委会办公室、卫生所共计18个双层玻璃砸破,并打了正在村委会闲坐的李某甲一拳,期间孙某甲到村民张某乙翻新旧房的工地上将张某乙用于盖房的砖块砸碎;11时许,孙某甲到李某丙家用石头、砖块等工具无故将李某丙家的 13个双层玻璃砸破、3个单层玻璃砸破、2个塑钢窗户框砸坏。2020年9月3日经张北县物价局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贾奎行政村村委会、卫生所、李某丙家、贾奎行政村给修路工人提供的住房被砸坏的窗户玻璃及安装费用市场基准日价格为2219.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任意毁损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海琴
2020年11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张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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