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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寻衅滋事案)_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汝检一部刑诉〔2020〕176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6198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汝南县,住河南省驻马店市汝南县**镇**村留盆**,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23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驻马店市汝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5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孙某某伙同沈某某、胡某某、冯某某酒后无故到汝南县“星月神话”KTV中被害人李某甲所在的包间中闹事并发生争吵,在争吵过程中被告人孙某某将被害人李某甲打伤。经鉴定被害人李某甲的人体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一级,后被告人孙某某与被害人李某甲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李某甲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无前科证明等;

2、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

3、证人李某乙、彭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酒后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一级,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汝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莉

2020年8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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