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长清检一部刑诉〔2020〕326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6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0123196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济南市长清区**街道**村**号,现住址济南市长清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11日被济南市公安局长清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长清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1月18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23日晚,被告人孙某某酒后回家途中,在济南市长清区恒大绿洲小区1号楼1单元附近停车位,使用防盗门钥匙,无故将被害人韩某某等7人的机动车车身划损。经鉴定,被损坏车身修复价值6650元。
2020年6月15日晚,被告人孙某某酒后回家途中,在济南市长清区恒大绿洲小区1号楼1单元附近停车位,使用防盗门钥匙,无故将被害人董某某等4人的机动车车身划损。经鉴定,被损坏车身修复价值5000元。
综上,被告人孙某某损坏他人财物总价值11650元。
案发后,孙某某主动赔偿各被害人损失,取得了各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无事生非,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被告人孙某某具有有如实供述、和解的法定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华雷
检察官助理:牛春阳
2020年11月27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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