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宿埇检刑诉〔2020〕843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22011978********,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安徽省宿州市人,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乡**村**组**号。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10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监视居住。
本案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5日13时许,被告人孙某某酒后到宿州市埇桥区**乡**村**庄赵某某院内,看到伯某甲、伯某乙、陆某某等人打牌,遂上前闹事,后与伯某甲发生口角。孙某某从赵某某家拿一把菜刀追砍伯某甲几十米,后摔倒在地,菜刀被赵某某夺掉。
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西二铺派出所民警接报警后赶到现场,将被告人孙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违法犯罪前科查证工作记录、户籍证明等书证及其他证明材料;
2.证人赵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伯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提取制作的物证技术拍照。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因生活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持凶器追逐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卢 丽
检察官:姜智兵
2020年8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孙某某监视居住在宿州市埇桥区西二铺乡演寺村大伯家30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叁拾捌页。
3.证人、鉴定人名单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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